福建省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目录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2、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4、公益性岗位补贴(含社保补贴)
5、一次性创业补贴
6、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7、创业担保贷款
8、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9、创业进修补助
10、领取失业保险金
11、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12、失业保险支持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13、就业见习补贴
14、用工调剂奖补
15、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社保补贴
16、企业、扶贫车间、加工点、基地吸纳就业一次性奖补
17、两节期间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18、国家级就业扶贫基地奖补
19、闽宁劳务协作就业扶贫补贴
20、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21、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省级资助
22、职业院校实习补贴
政策清单一
政策名称: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用人单位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①符合条件人员名单;②《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③劳动合同复印件;④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政策清单二
政策名称: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
享受对象: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
政策内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申请条件: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受理机构: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税收减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证》)
政策清单三
政策名称: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不超过个人实际缴交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2/3的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受理机构: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政策清单四
政策名称:公益性岗位补贴(含社保补贴)
享受对象: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同,均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的,可由当地财政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
申请条件: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政策清单五
政策名称: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1.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材料的时间不超过5周年。2.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福建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3.返乡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农民。
政策内容:申请人创业符合条件,且申请人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人创业符合条件,且企业带动就业人数5人及以上的(含创业者本人,以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为准),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条件:首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
受理机构:各地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政策清单六
政策名称: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享受对象:个体工商户、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补贴。
申请条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受理机构:各地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政策清单七
政策名称:创业担保贷款
享受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台湾同胞来闽就业创业;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
政策内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
申请条件:对个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对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政策清单八
政策名称: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享受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纳税人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限额为限。
申请条件:上述对象创办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未享受过相关税收优惠。
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政策清单九
政策名称:创业进修补助
享受对象:初创企业经营者
政策内容: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可按每人最高
l 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申请条件: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
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政策清单十
政策名称:领取失业保险金
享受对象:参保企事业单位职工
政策内容: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2.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3.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申请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含以下各种情况:
①合同期满、企业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②被企业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详见劳动合同法第
39、40、41条规定);
③单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保法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详见劳动合同法第
38条规定);
④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政策清单十一
政策名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享受对象:所有符合条件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
政策内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符合条件的,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申请条件:不裁员、少裁员,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其中,上年度净裁员率=(上年初职工人数-上年末职工人数)/(上年初职工人数)×100%。
受理机构:参保地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政策清单十二
政策名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享受对象:参保企业职工
政策内容:参保企业职工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工信部中国计算机技术职业资格网、国家卫健委中国卫生人才网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可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不超过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申请条件: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只需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即可。)
受理机构:参保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政策清单十三
政策名称: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对象:就业见习单位
政策内容: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其中: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单位),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申请条件: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3-12个月。
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政策清单十四
政策名称:用工调剂奖补
享受对象:实施用工调剂的企业和中介机构
政策内容: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平台,开展用工峰谷及余缺调剂,可纳入各地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
申请条件:积极吸纳相近企业因市场因素造成失业的职工。
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政策清单十五
政策名称: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社保补贴
享受对象:用人单位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政策清单十六
政策名称:企业、扶贫车间、加工点、基地吸纳就业奖补
享受对象:各类企业、扶贫车间、扶贫加工点、扶贫基地
政策内容:各类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各地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各类企业设立的扶贫加工点、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实现脱贫,可按吸纳人数由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奖补。
申请条件: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稳定就业(实现脱贫)
受理机构:各地人社部门
政策清单十七
政策名称:两节期间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享受对象:经当地政府指定的经济部门认定,
2019年春节当月保持连续生产的重点企业。
政策内容:对经当地政府指定的经济部门认定,
2019年春节当月保持连续生产的重点企业,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
申请条件:1.2019年春节当月保持连续生产;2.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具体办法由各地确定)。
受理机构:各地人社部门
政策清单十八
政策名称:国家级就业扶贫基地奖补
享受对象:各类企业
政策内容:对获评为国家级就业扶贫基地(典型企业)的,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稳定就业达到30人以上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补。
申请条件:获评为全国就业扶贫基地(典型企业),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稳定就业达到30人以上。
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政策清单十九
政策名称:闽宁劳务协作就业扶贫补贴
享受对象:用人单位
政策内容:对在闽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宁夏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给予1500元的交通生活补助;在闽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宁夏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给予不超过6个月、每月2000元的跨省就业奖补。对吸纳20人以上宁夏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且稳定就业6个月的企业,按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输入引进宁夏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在闽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工院校,按人数给予每人4000元的补助。
申请条件: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在闽稳定就业3个月/6个月以上的宁夏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含宁夏职业技工院校学生最后一年在闽顶岗实习)、吸纳20人以上宁夏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且在闽稳定就业6个月的企业、输入引进宁夏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在闽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工院校。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政策清单二十
政策名称: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每人发放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条件: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
受理机构:毕业生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网址:220.160.52.58)进行网上申请,各院校负责初审,院校所在地设区市人社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院校,各院校在毕业生离校前将补贴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将通过大数据自动比对,若系统审核通过,毕业生无需提供佐证材料;若审核不通过,但认为自己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须上传对应佐证材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证》《扶贫手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以上对应提供一项即可)进行人工审核。
政策清单二十一
政策名称: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省级资助
享受对象: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福建生源)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在闽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
政策内容:对经评审入围的创业项目,给予3~10万元创业资金扶持。
申请条件:1.申报人已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并为该申报项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2.申报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3.已获得往年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的,不再重复申报。4.参评项目须经资格审核、书面评审、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等评审流程,并最终入围。
受理机构: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中心。毕业生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网址:220.160.52.58)进行网上申报。
政策清单二十二
政策名称:职业院校实习补贴
享受对象: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
政策内容:职业院校实习生在企业实习补贴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个实习生只能享受一次实习补贴。
申请条件:1.福建省内职业院校(含中职学校、技工院校、高职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2.按照职业院校专业技能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毕业年度在校生到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实习3个月以上(含3个月)。
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注:本文转载自福建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原文链接:http://rst.fujian.gov.cn/zw/ldjy/201911/t20191129_51419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