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qm7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的精神,进一步激发高校学生创新创业热情,培养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切实管理好阳光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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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基金是由阳光控股有限公司、阳光学院、林腾蛟主席共同发起设立的规模为10亿人民币的基金。基金的宗旨为: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及校友创业,进一步促进以创业教育为特色的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将学院打造为“企业家的园地,创业者的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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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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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为阳光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董事会的主要职责为审批制度及重大决策。基金设立监事会,由阳光控股有限公司监事部兼任,负责审计基金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监督基金运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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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基金的组织管理机构为阳光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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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动基金发展,统筹各项创业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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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制定创业基金相关规定及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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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创业项目评审方式、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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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建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审定创业项目最终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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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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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财务以及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的具体名单由主任、副主任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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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管委会下设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是创业基金的常设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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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负责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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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创业基金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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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基金拨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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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对资助项目的进展、资金运用与归还等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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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管委会报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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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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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管委会可根据发展需要,联合有关创业孵化基地,共同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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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金资助的对象、方式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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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基金资助对象原则上为诚信守法、具有创业精神和能力、做好创业准备的阳光学院二年级以上在校生以及毕业五年内的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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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基金资助方式为债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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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资助,是指管委会自行或委托银行向创业者发放三年免息贷款,以资助创业项目的资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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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债权资助单个创业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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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债权资助的项目,受资助的创业者应在三年内还清所有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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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金资助申请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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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基金采取广泛申报、公开评审的方式。创业项目通过阳光学院网站进行申报。管委会在每年6月、12月统一组织审批。评审由基金办具体负责,采取项目计划书评审和面试答辩评审相结合的机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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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申请材料包括:《阳光学院创业基金申报表》、《创业项目计划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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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管委会设立创业项目专家库,成员由阳光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风控部人员和校外专家、企业家和创业校友以及校内专家和创业在校生代表等组成。组织评审前,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团,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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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申请人经专家评审团评审,并由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方可获得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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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人未通过评审的,可以对创业项目调整和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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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金资助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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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接受债权资助资金前应当在受托银行开设申请人个人借记卡及创业企业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申请人、担保人、创业企业应当签署债权资助协议,并经管委会审核确认完成后,基金办及时将资助资金划入创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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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管委会通过技术服务、管理咨询、跟踪支持、创业孵化等方式实施创业项目的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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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创业企业应当每年按照管委会要求上报企业信息、提交财务报表、汇报业务发展情况及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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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创业者、创业企业获得资助资金后,应当积极参加管委会组织的创业活动,配合管委会专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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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在资助期内可以申请提前返还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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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在资助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创业基金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管委会有权提前终止对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的资助,要求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返还全部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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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收回的资助资金全额投入阳光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继续用于资助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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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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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建立独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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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将不定期通过工作评估、专业审计机构检查等方式,对资助的创业项目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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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资助项目因客观原因需对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者撤清时,必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审批。无法正常运行需要停止的计划项目或破产的实体企业需履行清算并核销手续,报备管委会,同时按照约定办理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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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需将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于申报的创业项目运行。若资助资金到位一年内还未运用于资助项目的开展,需及时归还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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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违反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或者与管委会签署的相关文件约定的,管委会有权向创业者或创业企业追偿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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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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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阳光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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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qm7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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