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参加科技创新、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等活动,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和实践意义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后取得的学分。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内容与标准(见下表)
项目 |
要求 |
等级 |
学分 |
认定 部门 |
备注 |
学术 论文 |
在国内外刊物或学术会议正式发表 |
被SCI、SSCI、SCIE检索 |
10 |
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
第一作者 且署名阳光学院, CN号学术刊物奖励每人仅限2篇(本科学报除外) |
EI检索、一级刊物上发表 |
6 |
会议EI检索、国外期刊和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 |
4 |
其它CN号学术刊物上发表 |
2 |
专利 |
获得相应专利证书 |
国家发明 专利 |
10 |
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
专利权人须为本校学生,专利署名阳光学院,专利成员前3名方可奖励 (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每人不超2项) |
实用新型专利 |
2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技能证书 |
获得指定的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技能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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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各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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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 计划项目 |
经选拔入选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答辩结果为良好以上 |
国家级 |
2 |
学习竞赛指导处 |
结题答辩结果为优秀加0.5学分,项目负责人加0.5学分。项目成员前5名均可奖励。 |
省级 |
1 |
创新创业类大赛、学科竞赛 |
参照阳光学院学习竞赛指导处相关文件 |
学习竞赛指导处、 学生工作处 |
个人赛奖励分值为团队的1/3。 |
创业 培训 |
参加培训,获SYB或SIYB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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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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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 创业 |
入驻创四方园孵化区且考核良好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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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
项目成员前3名方可奖励。 |
获工商营业 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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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
学生须为工商注册登记人,每人仅限1次。(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不参与奖励) |
入驻政府部门设立的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并经工商注册开始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为学生本人或学生为主要股东。详细要求见表下方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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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须为企业持股30%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或占51%以上的控股股东。 |
*备注:创业公司运营满一年,年税后盈利收入不少于1万,税收合规且公司运营不亏损的学生可凭公司工商登记证明、公司运营报告、一年以上的公司纳税证明、公司财务报表、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正式发票等以上所有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累计申请不超过10学分(1学分/1万税后盈利)的奖励。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记分原则
(一)按项记分,多项成果的学分可以累计。
(二)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奖励按“X+Y/2”模式(X和Y代表不同赛事荣誉的奖励分)记分,即同一项目在不同赛事中获得荣誉,奖励分值取某一项荣誉的奖励分和另一荣誉的一半分,第三项荣誉开始不记分。
(三)团体项目按主要参与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记分。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程序
(一)学校于每学期第五周前受理创新创业学分的申报和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填写《阳光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附件1),二级学院审核后送认定部门审核,部门审核结果材料送至教务处备案。
(二)如果学生对创新学分的认定有异议,可以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诉,二级学院应该及时复核。如果学生对二级学院复核结果仍存在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复议申请,教务处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复议决定。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记载与转换
(一)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学分纳入学生总学分,由教务处统一在教务系统记载。
(二)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可以申请替换同等学分的规定课程或奖励课程成绩。可替换的课程包含:专业选修课、素质通识教育课、创新创业类课程(以上三类课程均不含必选课),课程成绩按“合格”或“60分”记。
(三)申请奖励成绩的课程包含已修读的任意课程,奖励课程成绩为最近一学期的最高分(含正考和补考),若申请奖励课程成绩为及格以上(含及格),奖励成绩加在该课程的最近一次原始成绩上;若申请奖励课程成绩为不及格的,保留原始成绩,奖励后的成绩记入补考或重修成绩。奖励成绩标准如下表。
创新创业学分(可累计) |
课程学分 |
奖励分数 |
备注 |
1 |
≤2 |
5 |
奖励后成绩四舍五入,封顶90分 |
>2 |
2.5 |
创新创业学分可累计,奖励学分可参照以上表格按比例增减。
(四)学生申请替换规定课程或奖励课程成绩,应填写《阳光学院创新创业学分替换课程学分/奖励成绩申请表》(附件2),并向二级学院提交申请,经二级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处理及备案。
(五)创新创业学分可以申请替换课程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六)学生转换后的成绩进入教务系统,按正常成绩绩点计算。
(七)创新创业学分在学习年限内有效。
(八)如有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课程,该课程不享受本办法的加分与替换等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原颁布的《阳光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办法(试行)》(阳光教 〔2017〕9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阳光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
2.《阳光学院创新创业学分替换课程学分/奖励绩申请表》